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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督勤官、值日官值勤注意要點 6
六、上揭第五、六點有關次數併統一由戒護科統計於次月陳  所長核閱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6
六、上揭第五、六點有關次數併統一由戒護科統計於次月陳  所長核閱。
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訂定
6
六  秘書、教導科長之督勤,非督勤日之查勤次數不予限制,惟於輪值當
    日或上班時間查勤次數不得低於三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