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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督勤官、值日官值勤注意要點 5
五、秘書、教導科長之督勤,非督勤日之查勤次數不予限制,惟於輪值當
    日或上班時間查勤次數不得低於三次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5
五、秘書、教導科長之督勤,非督勤日之查勤次數不予限制,惟於輪值當
    日或上班時間查勤次數不得低於三次。
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訂定
5
五  戒護科長、督察之督勤,除按表輪值外,不分日夜、不定時督導查勤
    戒護勤務,下班時間每月至少查勤七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