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秘書、教導科長之督勤,非督勤日之查勤次數不予限制,惟於輪值當 日或上班時間查勤次數不得低於三次。
五 戒護科長、督察之督勤,除按表輪值外,不分日夜、不定時督導查勤 戒護勤務,下班時間每月至少查勤七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