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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督勤官、值日官值勤注意要點 4
四、戒護科長、督察之督勤,除按表輪值外,不分日夜、不定時督導查看
    戒護勤務,下班時間每月至少查勤七次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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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戒護科長、督察之督勤,除按表輪值外,不分日夜、不定時督導查看
    戒護勤務,下班時間每月至少查勤七次。
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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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值日官輪值當日下班後及假日,應於值日官室值勤不得擅離,並於下
    班後十七時三十分至二十三時,需查察交管哨和服務台各二次,星期
    假日為各四次,與查察中央台乙次;查勤時間除值日官登載於值日官
    值勤簿外,被查巡之兩個勤務點及中央台,值勤人員亦需將值日官查
    勤時間詳載於值勤簿上以俾便查考,值日官查勤之次數由人事室統計
    於次月陳  所長核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