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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督勤官、值日官值勤注意要點 2
二、督勤官輪值當日之下半夜 (零時至六時) 應查勤乙次,每次查勤時間
    應在不同時段,督勤官查察之次數由戒護科於次月初旬統計陳所長核
    閱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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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督勤官輪值當日之下半夜 (零時至六時) 應查勤乙次,每次查勤時間
    應在不同時段,督勤官查察之次數由戒護科於次月初旬統計陳所長核
    閱。
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訂定
2
二  督勤官、值日官須加強督導勤務,如查有值勤人員違反勤務規定者,
    應依規定糾正簽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