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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中央門值勤應注意事項 10
十、凡工作地點在戒護區內之本所職員,遇有親友探訪值勤人員應先請其
    在行政大樓之會客室等候,不得擅自進入戒護區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10
十、凡工作地點在戒護區內之本所職員,遇有親友探訪值勤人員應先請其
    在行政大樓之會客室等候,不得擅自進入戒護區。
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
10
十、凡工作地點在戒護區內之本所職員,遇有親友探訪值勤人員應先請其
    在行政大樓之會客室等候,不得擅自進入戒護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