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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接見暨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3
三、接見送入物品規定如下:
 (一) 禁止非接見受刑人之家屬及不明人士送入菜餚、物品。送入之菜餚
      ,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家屬送入,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,未加標
      籤者,視同自己製作,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。
 (二) 受刑人家屬送入菜餚每次不得逾二公斤,但有損害受刑人健康,夾
      帶違禁物品及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,受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
      。
 (三) 收容人家屬未辦理接見者,仍可寄入物品。
 (四) 粉狀、肉鬆、茶葉不得寄入。
 (五) 海產及可釀酒水果 (如葡萄、楊桃、梅李、荔枝、桃子、鳳梨、梨
      子、百香果等) 不得寄入。
 (六) 送入物品數量:內衣褲、毛巾、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,信封每次
      五十個,信紙一百張,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但夾帶違禁品及妨害監
      獄紀律者,不許送入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3
三、接見送入物品規定如下:
 (一) 禁止非接見受刑人之家屬及不明人士送入菜餚、物品。送入之菜餚
      ,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家屬送入,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,未加標
      籤者,視同自己製作,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。
 (二) 受刑人家屬送入菜餚每次不得逾二公斤,但有損害受刑人健康,夾
      帶違禁物品及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,受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
      。
 (三) 收容人家屬未辦理接見者,仍可寄入物品。
 (四) 粉狀、肉鬆、茶葉不得寄入。
 (五) 海產及可釀酒水果 (如葡萄、楊桃、梅李、荔枝、桃子、鳳梨、梨
      子、百香果等) 不得寄入。
 (六) 送入物品數量:內衣褲、毛巾、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,信封每次
      五十個,信紙一百張,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但夾帶違禁品及妨害監
      獄紀律者,不許送入。
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修正
3
參  執勤人員在接受物品送入檢查前,對於送入必需品不易檢查者,或因
    檢查可能破壞原有行狀者,應先行告知本所接見室設有門市部販售生
    活必需品,且均以平價供應之服務可供選擇,以縮短檢查流程,避免
    其不易檢查物品,因必要檢查程序而造成不必要誤解與困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