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接見暨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2二、注意事項:
(一) 本所出所之前收容人,其出所時間未達半年,不得辦理接見。
(二) 接見對像及次數之限制如下:
1.受刑人: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。接見次數依受刑人累進處遇分
別為:
(1) 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。
(2)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。
(3)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。
(4) 第四級受刑人 (含未編級受刑人) 每星期一次。
2.受處分人:得與親友辦理接見,其最高次數如下:
(1) 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每日一次。
(2) 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。
(3) 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。
(4) 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。
(三) 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,但遇有收容人家屬較多時得縮短其
接見時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