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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接見暨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1
一、接見業務之辦理時間:
 (一) 週一至週五:上午九點至至十一點,下午二點至四點。
 (二) 週六至週日:週休二日停止辦理。
 (三) 假日接見:每月第一週之星期日正常辦理。
 (四) 國定例假日:停止辦理,如有開放另行公告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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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接見業務之辦理時間:
 (一) 週一至週五:上午九點至至十一點,下午二點至四點。
 (二) 週六至週日:週休二日停止辦理。
 (三) 假日接見:每月第一週之星期日正常辦理。
 (四) 國定例假日:停止辦理,如有開放另行公告。
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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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  接見之辦理
一  接見時間:
 (一) 週一至週五:上午九點至至十一點,下午二點至四點。
 (二) 週六:上午九點至中午十二點。遇週休二日不辦理。
 (三) 國定假日、例假日不辦理接見業務,但遇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全天辦
      理接見。
二  注意事項:
 (一) 本所出所之前收容人,其出所時間未達半年,不得辦理接見。
 (二) 接見對像及次數之限制如下:
      1 受刑人: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。接見次數依受刑人累進處遇分
        別為:
        Ⅰ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。
        Ⅱ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。
        Ⅲ第三級受刑每星期一次或二次。
        Ⅳ第四級受刑 (含未編級受刑人) 每星期一次。
      2 受處分人:得與親友辦理接見,其最高次數如下:
        Ⅰ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每日一次。
        Ⅱ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。
        Ⅲ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。
        Ⅳ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。
 (三) 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,但遇有收容人家屬較多時得縮短其
      接見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