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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制式通用鑰匙管制要點 6
六、遺失通用鑰匙者應以書面,敘明遺失原因、地點,陳  所長核准後,
    除照價賠償後予補發外,並視其情節輕重,以違反戒護安全之規定簽
    請議處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6
六、遺失通用鑰匙者應以書面,敘明遺失原因、地點,陳  所長核准後,
    除照價賠償後予補發外,並視其情節輕重,以違反戒護安全之規定簽
    請議處。
民國 8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
6
六  遺失通用鑰匙者應以書面,敘明遺失原因、地點,陳所長核准後,除
    照價賠償後予補發外,並視其情節輕重,以違反戒護安全之規定簽請
    議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