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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制式通用鑰匙管制要點 5
五、收容人不得持有及使用,經查獲者,除以重大違規辦理外並嚴密追查
    來源,若有涉及員工部分應會知政風室辦理,以釐清責任歸屬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5
五、收容人不得持有及使用,經查獲者,除以重大違規辦理外並嚴密追查
    來源,若有涉及員工部分應會知政風室辦理,以釐清責任歸屬。
民國 8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
5
五  收容人不得持有及使用,經查獲者,除以重大違規辦理外並嚴密追查
    來源,若有涉及員工部分應會知政風室辦理,以釐清責任歸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