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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制式通用鑰匙管制要點 3
三、通用鑰匙應妥善保管,不得借予他人使用或交給收容人使用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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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通用鑰匙應妥善保管,不得借予他人使用或交給收容人使用。
民國 8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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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通用鑰匙應妥善保管,不得借予他人使用或交給收容人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