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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制式通用鑰匙管制要點 2
二、領用之制式通用鑰匙,除予以編號並設簿登記外,由戒護科於每半年 一次實施清查核對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
2
二、領用之制式通用鑰匙,除予以編號並設簿登記外,由戒護科於每半年 一次實施清查核對。
民國 8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
2
二 領用之制式通用鑰匙,除予以編號並設簿登記外,由戒護科於每半年 一次實施清查核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