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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違規收容人考核實施要點 6
六  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,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,施用戒具滿
    一星期,如認為仍有施用必要者,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核准繼續施
    用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6
六  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,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,施用戒具滿
    一星期,如認為仍有施用必要者,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核准繼續施
    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