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違規收容人考核實施要點 6
六 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,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,施用戒具滿 一星期,如認為仍有施用必要者,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核准繼續施 用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6
六 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,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,施用戒具滿 一星期,如認為仍有施用必要者,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核准繼續施 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