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4 17:0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注意要點 9
九  點菸一律用本所裝設之電子固定點菸器,但視同作業時得由管理人員
    提供其他之點菸器。
    收容人不准私自持有點菸器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9
九  點菸一律用本所裝設之電子固定點菸器,但視同作業時得由管理人員
    提供其他之點菸器。
    收容人不准私自持有點菸器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