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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注意要點 7
七  香菸之購買,一律向本所合作社限量申購,以每二天限購壹包為限,
    不得囤積或轉售,且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。
    合作社主管對收容人之金錢保管簿封面蓋有「未吸煙或戒煙,不得購
    買香煙」字樣者,不得售予香煙,違者查明議處。對再吸煙者,應經
    各場舍主管核可後,加蓋「已吸煙」字樣,始得售予香煙。
    香菸之種類,由全所收容人每半年以表決方式決定二至三種品牌。
    香菸之保管,一律保管於本所設置之保管專櫃,並標明編號、姓名統
    一由管理人員上鎖集中管理。戒護科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。
    香菸之取用,每日由管理人員於開封後統一分發一次,每人一次之數
    量不得超過十根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7
七  香菸之購買,一律向本所合作社限量申購,以每二天限購壹包為限,
    不得囤積或轉售,且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。
    合作社主管對收容人之金錢保管簿封面蓋有「未吸煙或戒煙,不得購
    買香煙」字樣者,不得售予香煙,違者查明議處。對再吸煙者,應經
    各場舍主管核可後,加蓋「已吸煙」字樣,始得售予香煙。
    香菸之種類,由全所收容人每半年以表決方式決定二至三種品牌。
    香菸之保管,一律保管於本所設置之保管專櫃,並標明編號、姓名統
    一由管理人員上鎖集中管理。戒護科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。
    香菸之取用,每日由管理人員於開封後統一分發一次,每人一次之數
    量不得超過十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