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4 19:0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注意要點 13
十三  懲罰:
      (1) 收容人原未吸菸,而於入所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,應停
          止增給教化成績分數三個月或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
          而增給之成績分數。增加接見次數,立即失效。
      (2) 收容人為得獎賞而虛報戒菸者,得依有關規定懲罰。
      (3)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鼓勵戒菸不力或考評不實者,應予懲罰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13
十三  懲罰:
      (1) 收容人原未吸菸,而於入所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,應停
          止增給教化成績分數三個月或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
          而增給之成績分數。增加接見次數,立即失效。
      (2) 收容人為得獎賞而虛報戒菸者,得依有關規定懲罰。
      (3)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鼓勵戒菸不力或考評不實者,應予懲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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