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注意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
13
十三  懲罰:
      (1) 收容人原未吸菸,而於入所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,應停
          止增給教化成績分數三個月或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
          而增給之成績分數。增加接見次數,立即失效。
      (2) 收容人為得獎賞而虛報戒菸者,得依有關規定懲罰。
      (3)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鼓勵戒菸不力或考評不實者,應予懲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