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 懲罰: (1) 收容人原未吸菸,而於入所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,應停 止增給教化成績分數三個月或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 而增給之成績分數。增加接見次數,立即失效。 (2) 收容人為得獎賞而虛報戒菸者,得依有關規定懲罰。 (3)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鼓勵戒菸不力或考評不實者,應予懲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