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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舍房可置物品管制注意事項 12
十二  除以上可攜入物品或時限內可攜入之物品外,於開封後檢房時禁品
      及其他應置於工場內之器物,一律沒入銷毀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12
十二  除以上可攜入物品或時限內可攜入之物品外,於開封後檢房時禁品
      及其他應置於工場內之器物,一律沒入銷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