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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舍房可置物品管制注意事項 11
十一  除即有之公家設施外,禁止使用任何變造之器物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11
十一  除即有之公家設施外,禁止使用任何變造之器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