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舍房應遵守事項 6
六  不得任意擱放雜物及吊掛衣物。
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
6
六  不得任意擱放雜物及吊掛衣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