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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出所受保護人資助旅費發給作業要點 7
七、核銷方式:經本所調查分類科查核受保護人出 (監) 所時,存款顯不
    足支付返鄉旅費,且確有資助旅費必要者,由本所承辦人員審查並簽
    奉機關首長核准後,檢據向轄區 (台東) 分會核實報銷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
7
七、核銷方式:經本所調查分類科查核受保護人出 (監) 所時,存款顯不
    足支付返鄉旅費,且確有資助旅費必要者,由本所承辦人員審查並簽
    奉機關首長核准後,檢據向轄區 (台東) 分會核實報銷。
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修正
7
七、核銷方式:經本所調查分類科查核受保護人出 (監) 所時,存款顯不
    足支付返鄉旅費,且確有資助旅費必要者,由本所承辦人員審查並簽
    奉機關首長核准後,檢據向轄區 (台東) 分會核實報銷。
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7
七、核銷方式:經本所調查分類科查核受保護人出 (監) 所時,存款顯不
    足支付返鄉旅費,且確有資助旅費必要者,由本所承辦人員審查並簽
    奉  機關首長核准後,檢據向轄區 (台東) 分會核實報銷。
民國 85 年 02 月 27 日訂定
7
七  資助經費來源與核銷方式:
 (一) 經費來源:由台灣更生保護會台東分會先期匯撥本所資助出 (監)
      所人旅費週轉金新台幣三萬元 (國庫專戶存款) 予以適時運用,其
      週轉金如有不足,隨時另檢據具領。
 (二) 核銷方式:經本所調查分類科查核受保護人出 (監) 所時,存款顯
      不足支付返鄉旅費,且確有資助旅費必要者,由本所承辦人員審查
      並檢奉  機關首長核准後,檢據向轄區 (台東) 分會核實報銷 (如
      附件一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