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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出所受保護人資助旅費發給作業要點 6
六、經費來源:由台灣更生保護會台東分會先期規劃,本所全年以一萬元
    為基金,予以適時運用,其週轉金如有不足,隨時另檢據具領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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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經費來源:由台灣更生保護會台東分會先期規劃,本所全年以一萬元
    為基金,予以適時運用,其週轉金如有不足,隨時另檢據具領。
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修正
6
六、經費來源:由台灣更生保護會台東分會先期規劃,本所全年以一萬元
    為基金,予以適時運用,其週轉金如有不足,隨時另檢據具領。
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6
六、經費來源:由台灣更生保護會台東分會先期規劃,本所全年以一萬元
    為基金,予以適時運用,其週轉金如有不足,隨時另檢據具領。
民國 85 年 02 月 2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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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資助旅費、膳宿標準與範圍:
 (一) 資助旅費部份:
      1 本 (監) 所收容人於刑期或感訓處分中止時或將屆滿中止前,由
        調查分類科會同總務科保管股就其個案保管金及勞作金予以審核
        ,如其受保管有關費用衡其區段累計未達新台幣一仟元 (含) ,
        始符申請資助之要件。
      2 資助要件除前揭規定外,另視當時乘車別、路距、目的地等情況
        衡酌,與申請個案經濟狀況金額或加計二成發給。
      3 搭乘車別與種類:
      (1) 出 (監) 所資助搭乘車別,以鐵路 (莒光號) 或同級公路客運
          車輛為主,其因搭乘船或飛機者,以除發生不可抗力之交通受
          阻且暫時無法排除者,或居離島地區非搭乘船或飛機始可到達
          者為限。
      (2) 離島地區得依所搭乘船或飛機票價加計二成發給前往搭乘地點
          及到達港口、航空站再往目的地之車費。
 (二) 膳宿部份:
      1 收容人於出 (監) 所前經調查申請保護且經奉准或由本所逕轉分
        會同意者,其核發標準依國內出差旅費核給住宿費新台幣八五○
        元,膳雜費四○○元。
      2 至於出 (監) 所後因各種因素須申請保護者,由該分會辦理,本
        所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