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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出所受保護人資助旅費發給作業要點 5
五、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:
    1.本 (監) 所收容人於刑期或感訓處分中止時或將屆滿中止前,由調
      查分類科會同總務科保管股就其個案保管金及勞作金予以審核、出
      所 (監) 時存款顯不足支付返鄉旅費者,始符申請資助之要件。
    2.資助要件除前揭規定外,另視當時乘車別、路距、目的地等情況衡
      酌,與申請個案經濟狀況金額或加計二成發給。
    3.搭乘車別與種類:
    (1) 出 (監) 所資助搭乘車別,以鐵路 (莒光號) 或同級公路客運車
        輛為主,其因搭乘船或飛機者,除發生不可抗力之交通受阻且暫
        時無法排除者,或居離島地區非搭乘船或飛機始可到達者為限。
    (2) 離島地區得依所搭乘船或飛機票價加計二成發給前往搭乘地點及
        到達港口、航空站再往目的地之車費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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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:
    1.本 (監) 所收容人於刑期或感訓處分中止時或將屆滿中止前,由調
      查分類科會同總務科保管股就其個案保管金及勞作金予以審核、出
      所 (監) 時存款顯不足支付返鄉旅費者,始符申請資助之要件。
    2.資助要件除前揭規定外,另視當時乘車別、路距、目的地等情況衡
      酌,與申請個案經濟狀況金額或加計二成發給。
    3.搭乘車別與種類:
    (1) 出 (監) 所資助搭乘車別,以鐵路 (莒光號) 或同級公路客運車
        輛為主,其因搭乘船或飛機者,除發生不可抗力之交通受阻且暫
        時無法排除者,或居離島地區非搭乘船或飛機始可到達者為限。
    (2) 離島地區得依所搭乘船或飛機票價加計二成發給前往搭乘地點及
        到達港口、航空站再往目的地之車費。
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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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:
    1.本 (監) 所收容人於刑期或感訓處分中止時或將屆滿中止前,由調
      查分類科會同總務科保管股就其個案保管金及勞作金予以審核、出
      所 (監) 時存款顯不足支付返鄉旅費者,始符申請資助之要件。
    2.資助要件除前揭規定外,另視當時乘車別、路距、目的地等情況衡
      酌,與申請個案經濟狀況金額或加計二成發給。
    3.搭乘車別與種類:
    (1) 出 (監) 所資助搭乘車別,以鐵路 (莒光號) 或同級公路客運車
        輛為主,其因搭乘船或飛機者,除發生不可抗力之交通受阻且暫
        時無法排除者,或居離島地區非搭乘船或飛機始可到達者為限。
    (2) 離島地區得依所搭乘船或飛機票價加計二成發給前往搭乘地點及
        到達港口、航空站再往目的地之車費。
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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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:
    1.本 (監) 所收容人於刑期或感訓處分中止時或將屆滿中止前,由調
      查分類科會同總務科保管股就其個案保管金及勞作金予以審核、出
      所(監)時存款顯不足支付返鄉旅費者,始符申請資助之要件。
    2.資助要件除前揭規定外,另視當時乘車別、路距、目的地等情況衡
      酌,與申請個案經濟狀況金額或加計二成發給。
    3.搭乘車別與種類:
    (1) 出 (監) 所資助搭乘車別,以鐵路 (莒光號) 或同級公路客運車
        輛為主,其因搭乘船或飛機者,除發生不可抗力之交通受阻且暫
        時無法排除者,或居離島地區非搭乘船或飛機始可到達者為限。
    (2) 離島地區得依所搭乘船或飛機票價加計二成發給前往搭乘地點及
        到達港口、航空站再往目的地之車費。
民國 85 年 02 月 2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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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資助膳宿費用:
 (一) 申請條件:
      1 出 (監) 所人因離鄉太遠,必須乘車、船、飛機返鄉,因等候班
        期或辦理出境手續,須逗留時日,期間所需膳宿費用,自身無力
        負擔者。
      2 出 (監) 所人因身心障礙須送醫療及收容機構,無力負擔在途期
        間之膳宿費用者。
 (二) 申請方法:
      1 繳驗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      2 提出文件:
      (1) 車票、機票或船票費用證明。
      (2) 住宿旅館費用證明。
      3 由本所位處轄內分會審查,視其金額大小由該分會發給,或該會
        自行專案辦理報請核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