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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出所受保護人資助旅費發給作業要點 2
二、目的:旨在運用現有各種保護方法,提供協助應受保護人,使其自立
    更生,開啟向善、向上之決心,進而適於社會生活,預防其再犯,以
    維社會安寧為目的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
2
二、目的:旨在運用現有各種保護方法,提供協助應受保護人,使其自立
    更生,開啟向善、向上之決心,進而適於社會生活,預防其再犯,以
    維社會安寧為目的。
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修正
2
二、目的:旨在運用現有各種保護方法,提供協助應受保護人,使其自立
    更生,開啟向善、向上之決心,進而適於社會生活,預防其再犯,以
    維社會安寧為目的。
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2
二、目的:旨在運用現有各種保護方法,提供協助應受保護人,使其自立
    更生,開啟向善、向上之決心,進而適於社會生活,預防其再犯,以
    維社會安寧為目的。
民國 85 年 02 月 27 日訂定
2
二  目的:旨在運用出 (監) 所人現有各種保護方法,及提供協助應受保
    護人,使其自立更生,開啟向善、向上之決心,進而適於社會生活,
    預防其再犯,以維社會安寧為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