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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申請進住病舍要件 2
二  有嚴重外傷、或需急救者:
    (1) 嚴重損傷者:如外傷、燒傷、燙傷。 (範圍足以影響其工作,並
        需醫療照顧者) 。
    (2) 心臟病不定期發作者。
    (3) 急性高血壓其舒張壓在一二○毫米汞柱以上經藥物治療仍無法控
        制者。
    (4) 腦中風近期曾有病發需予觀察者及醫療照護者。
民國 84 年 11 月 2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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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有嚴重外傷、或需急救者:
    (1) 嚴重損傷者:如外傷、燒傷、燙傷。 (範圍足以影響其工作,並
        需醫療照顧者) 。
    (2) 心臟病不定期發作者。
    (3) 急性高血壓其舒張壓在一二○毫米汞柱以上經藥物治療仍無法控
        制者。
    (4) 腦中風近期曾有病發需予觀察者及醫療照護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