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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21
二十一  管理單位對於儲存資料或程式之磁碟、磁帶、光碟等媒體,應闢
        專室專人管理。
民國 88 年 05 月 0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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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  管理單位對於儲存資料或程式之磁碟、磁帶、光碟等媒體,應闢
        專室專人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