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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18
十八、檔案管理單位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,陳所長核准,
      及函送檔案局審核,審核通過方得辦理銷毀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
18
十八、檔案管理單位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,陳所長核准,
      及函送檔案局審核,審核通過方得辦理銷毀。
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修正
18
十八、檔案管理單位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,陳所長核准,
      及函送檔案局審核,審核通過方得辦理銷毀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
6
陸  銷毀
一  檔案保存年限分為永久、定期保存兩種。
二  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,由檔案管理單位逐案檢出,製作擬銷毀檔案
    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;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
    ,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。
三  檔案管理單位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,陳所長核准,及
    函送檔案局審核,審核通過方得辦理銷毀。
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修正
6
陸  清理
一  檔案保存年限分為永久、定期保存兩種。
二  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,由檔案管理單位逐案檢出,繕造檔案銷燬清
    冊送原承辦單位審核,並由所長核准後會同有關人員監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