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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15:2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三階段處遇考核實施計畫 3
參、三階段處遇
一、生活訓練期:
    受感訓處分人多具有暴力傾向且缺乏法治教育之流氓,本期訓練以體
    能訓練、勞動服務、生活教育促使其養成勤勞之習性和正確生活態度
    ;以法律常識、精神教育,導正其法治觀念、加強法律常識養成守法
    守分之習性,並施以調查分類、戒護管理等處遇以利爾後技訓、教育
    、教化之進行。
    1.體能訓練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基本教練、伏地挺身、仰臥起坐
      等運動為考核項目, (如附表二與附表二之一) 。
    2.勞動服務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劃分公共環境區域,以區域內整
      潔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 (如附表三與附表三之一) 。
    3.生活教育:佔本期評分 10 %,考核內容包括個人內務、禮節、紀
      律是否遵循共同生活規範 (如附表四與表四之一) 。
    4.法律常識:佔本期評分 35 %,期項目包括法律專題演講或法律課
      程之隨堂測驗、研讀法律常識之心得報告,期末由輔導人員統計期
      隨堂測驗成績、考核其報告並舉行法律常識會考,成績九十分以上
      為優 (5分) ,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(4分) ,七十分至七十九
      分為可 (3分) ,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(2分) ,五十九分以下
      則為劣 (1分) 。 (如附表五與附表五之一) 
    5.精神教育:佔本期評分 35 %,積極並認真參與精神教育活動如靜
      坐省思或讀書心得寫作八篇以上為優 (5分) ,認真參與精神教育
      活動或讀書心得寫作六篇以上為良 (4分) ,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
      讀書心得寫作四篇以上為可 (3分) ,較少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讀
      書心得寫作二篇以上為差 (2分) ,不意願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心
      得寫作未達二篇者為劣 (1分)  (如附表六與附表六之一) 。
二、技能訓練期:
    加強職業訓練及以諮商輔導的各種技巧去除反社會人格,配合戒護管
    理教化輔導要求小學教育程度以上者參加職業訓練,以習得一技之長
    ,不識字者以作業方式代之,並繼續以勞動服務養成勤勞之習性。
    1.職業訓練:佔本期評分 60 %,各職類訓練評分標準,以階段考試
      、結業總成績、檢定成績等評核 (如附表七與附表七之一) 。
    2.團體輔導:佔本期評分 10 %,定期舉辦心靈講座、宗教輔導,聘
      請社會賢達、輔導方面專家學者來所演講或舉辦活動,由輔導人員
      對收容人實施認知療法或其他團體諮商輔導,收容人於每次活動後
      提出心得報告,由輔導人員核評。 (如附表八與附表八之一) 
    3.勞動服務:佔本期評分 10 %,劃分公共環境區域,以區域內整潔
      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 (如附表三) 。
    4.法律常識:佔本期評分 10 %,其項目包括法律專題演講或法律課
      程之隨堂測驗、研讀法律常識之心得報告,期末由輔導人員統計其
      隨堂測驗成績、考核其報告成績並舉行法律常識會考,成績九十分
      以上為優 (5分) ,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(4分) ,七十分至七
      十九分為可 (3分) ,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(2分) ,五十九分
      以下則為劣 (1分) 。 (如附表五與附表五之一) 
    5.體能訓練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基本教練、體操、軍歌演練、球
      類運動為考核項目, (如附表二與附表二之一) 。
三、作業訓練期:
    本期為完成技能訓練至出所前,以生涯規劃課程讓收容人瞭解自己興
    趣方向和就業市場需求,規劃未來人生,並加強其有關勞工法規常識
    ,以作業訓練複習其所習得之技能並能使其繼續維持勤勞之習慣。
    1.作業訓練:佔本期評分 70 %,以每日在規定作業時間內完成作業
      課程並驗收合格為評核項目,其標準以課程超過者為優、課程終結
      者為良、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為可,課程完成十分之六
      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為差,課程未達十分之六者為劣 (如附表九與
      附表九之一) 。
    2.生涯規劃:佔本期評分 20 %,其項目包括參加就業市場介紹及勞
      工法令課程、提出完善就業及生涯規劃報告,期末由調查人員舉行
      就業及勞工法令會考並考核其報告成績,成績九十分以上為優 (5
      分) ,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(4分) ,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可 (
      3分) ,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(2分) ,五十九分以下則為劣 (
      1分) 。 (如附表十與附表十之一) 。
    3.勞動服務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劃分公共環境區域,以區域內整
      潔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服附表三與附表三之一。
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修正
3
參、三階段處遇
一、生活訓練期:
    受感訓處分人多具有暴力傾向且缺乏法治教育之流氓,本期訓練以體
    能訓練、勞動服務、生活教育促使其養成勤勞之習性和正確生活態度
    ;以法律常識、精神教育,導正其法治觀念、加強法律常識養成守法
    守分之習性,並施以調查分類、戒護管理等處遇以利爾後技訓、教育
    、教化之進行。
    1.體能訓練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基本教練、伏地挺身、仰臥起坐
      等運動為考核項目, (如附表二與附表二之一) 。
    2.勞動服務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劃分公共環境區域,以區域內整
      潔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 (如附表三與附表三之一) 。
    3.生活教育:佔本期評分 10 %,考核內容包括個人內務、禮節、紀
      律是否遵循共同生活規範 (如附表四與表四之一) 。
    4.法律常識:佔本期評分 35 %,期項目包括法律專題演講或法律課
      程之隨堂測驗、研讀法律常識之心得報告,期末由輔導人員統計期
      隨堂測驗成績、考核其報告並舉行法律常識會考,成績九十分以上
      為優 (5分) ,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(4分) ,七十分至七十九
      分為可 (3分) ,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(2分) ,五十九分以下
      則為劣 (1分) 。 (如附表五與附表五之一) 
    5.精神教育:佔本期評分 35 %,積極並認真參與精神教育活動如靜
      坐省思或讀書心得寫作八篇以上為優 (5分) ,認真參與精神教育
      活動或讀書心得寫作六篇以上為良 (4分) ,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
      讀書心得寫作四篇以上為可 (3分) ,較少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讀
      書心得寫作二篇以上為差 (2分) ,不意願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心
      得寫作未達二篇者為劣 (1分)  (如附表六與附表六之一) 。
二、技能訓練期:
    加強職業訓練及以諮商輔導的各種技巧去除反社會人格,配合戒護管
    理教化輔導要求小學教育程度以上者參加職業訓練,以習得一技之長
    ,不識字者以作業方式代之,並繼續以勞動服務養成勤勞之習性。
    1.職業訓練:佔本期評分 60 %,各職類訓練評分標準,以階段考試
      、結業總成績、檢定成績等評核 (如附表七與附表七之一) 。
    2.團體輔導:佔本期評分 10 %,定期舉辦心靈講座、宗教輔導,聘
      請社會賢達、輔導方面專家學者來所演講或舉辦活動,由輔導人員
      對收容人實施認知療法或其他團體諮商輔導,收容人於每次活動後
      提出心得報告,由輔導人員核評。 (如附表八與附表八之一) 
    3.勞動服務:佔本期評分 10 %,劃分公共環境區域,以區域內整潔
      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 (如附表三) 。
    4.法律常識:佔本期評分 10 %,其項目包括法律專題演講或法律課
      程之隨堂測驗、研讀法律常識之心得報告,期末由輔導人員統計其
      隨堂測驗成績、考核其報告成績並舉行法律常識會考,成績九十分
      以上為優 (5分) ,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(4分) ,七十分至七
      十九分為可 (3分) ,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(2分) ,五十九分
      以下則為劣 (1分) 。 (如附表五與附表五之一) 
    5.體能訓練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基本教練、體操、軍歌演練、球
      類運動為考核項目, (如附表二與附表二之一) 。
三、作業訓練期:
    本期為完成技能訓練至出所前,以生涯規劃課程讓收容人瞭解自己興
    趣方向和就業市場需求,規劃未來人生,並加強其有關勞工法規常識
    ,以作業訓練複習其所習得之技能並能使其繼續維持勤勞之習慣。
    1.作業訓練:佔本期評分 70 %,以每日在規定作業時間內完成作業
      課程並驗收合格為評核項目,其標準以課程超過者為優、課程終結
      者為良、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為可,課程完成十分之六
      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為差,課程未達十分之六者為劣 (如附表九與
      附表九之一) 。
    2.生涯規劃:佔本期評分 20 %,其項目包括參加就業市場介紹及勞
      工法令課程、提出完善就業及生涯規劃報告,期末由調查人員舉行
      就業及勞工法令會考並考核其報告成績,成績九十分以上為優 (5
      分) ,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(4分) ,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可 (
      3分) ,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(2分) ,五十九分以下則為劣 (
      1分) 。 (如附表十與附表十之一) 。
    3.勞動服務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劃分公共環境區域,以區域內整
      潔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服附表三與附表三之一。
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訂定
3
參  三階段處遇
一  生活訓練期:
    受感訓處分人多具有暴力傾向且缺乏法治教育之流氓,本期訓練以體
    能訓練、勞動服務、生活教育促使其養成勤勞之習性和正確生活態度
    ;以法律常識、精神教育,導正其法治觀念、加強法律常識養成守法
    守分之習性,並施以調查分類、戒護管理等處遇以利爾後技訓、教育
    、教化之進行。
    1 體能訓練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基本教練、伏地挺身、仰臥起坐
      等運動為考核項目 (如附表二與附表二之一) 。
    2 勞動服務:佔本期評分10%,以劃分公共環境區域,以區域內整潔
      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 (如附表三與附表三之一) 。
    3 生活教育:佔本期評分10%,考核內容包括個人內務、禮節、紀律
      是否遵循共同生活規範 (如附表四與附表四之一) 。
    4 法律常識:佔本期評分35%,其項目包括法律專題演講或法律課程
      之隨堂測驗、研讀法律常識之心得報告,期末由輔導人員統計其隨
      堂測驗成績、考核其報告成績並舉行法律常識會考,成績九十分以
      上為優 (5分) ,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(4分) ,七十分至七十
      九分為可 (3分) ,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(2分) ,五十九分以
      下則為劣 (1分) 。 (如附表五與附表五之一)
    5 精神教育:佔本期評分35%,積極並認真參與精神教育活動如靜坐
      省思或讀書心得寫作八篇以上為優 (5分) ,認真參與精神教育活
      動或讀書心得寫作六篇以上為良 (4分) ,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讀
      書心得寫作四篇以上為可 (3分) ,較少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讀書
      心得寫作二篇以上為差 (2分) ,不意願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心得
      寫作未達二篇者為劣 (1分)  (如附表六與附表六之一) 。
二  技能訓練期:
    加強職業訓練及以諮商輔導的各種技巧去除反社會人格,配合戒護管
    理教化輔導要求小學教育程度以上者參加職業訓練,以習得一技之長
    ,不識字者以作業方式代之,並繼續以勞動服務養成勤勞之習性。
    1 職業訓練:佔本期評分 60 %,各職類訓練評分標準,以階段考試
      、結業總成績、檢定成績等評核 (如附表七與附表七之一) 。
    2 團體輔導:佔本期評分 10 %,定期舉辦心靈講座、宗教輔導,聘
      請社會賢達、輔導方面專家學者來所演講或舉辦活動,由輔導人員
      對收容人實施認知療法或其他團體諮商輔導,收容人於每次活動後
      提出心得報告,由輔導人員核評。 (如附表八與附表八之一)
    3 勞動服務:佔本期評分 10 %,劃分公共環境區域,以區域內整潔
      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 (如附表三與附表三之一) 。
    4 法律常識:佔本期評分 10 %,其項目包括法律專題演講或法律課
      程之隨堂測驗、研讀法律常識之心得報告,期末由輔導人員統計其
      隨堂測驗成績、考核其報告成績並舉行法律常識會考,成績九十分
      以上為優 (5分) ,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(4分) ,七十分至七
      十九分為可 (3分) ,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(2分) ,五十九分
      以下則為劣 (1分) 。 (如附表五與附表五之一)
    5 體能訓練:佔本期評分10%,以基本教練、伏地挺身、仰臥起坐等
      運動為考核項目 (如附表二與附表二之一) 。
三  作業訓練期:
    本期為完成技能訓練至出所前,以生涯規劃課程讓收容人瞭解自己興
    趣方向和就業市場需求,規劃未來人生,並加強其有關勞工法規常識
    ,以作業訓練複習其所習得之技能並能使其繼續維持勤勞之習慣。
    1 作業訓練:佔本期評分 70 %,以每日在規定作業時間內完成作業
      課程並驗收合格為評核項目,其標準以課程超過者為優、課程終結
      者為良、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為可,課程完成十分之六
      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為差,課程未達十分之六者為劣 (如附表九與
      附表九之一) 。
    2 生涯規劃:佔本期評分20%,其項目包括參加就業市場介紹及勞工
      法令課程、提出完善就業及生涯規劃報告,期末由調查人員舉行就
      業及勞工法令會考並考核其報告成績,成績九十分以上為優 (5分
      ) ,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(4分) ,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可 (3
      分) ,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(2分) ,五十九分以下則為劣 (1
      分) 。 (如附表十與附表十之一)
    3 勞動服務:佔本期評分 10 %,以劃分公共環境區域,以區域內整
      潔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 (如附表三與附表三之一) 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