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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監獄處遇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 3
三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典獄長兼任;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副典獄長
    或秘書兼任;委員五人至七人,由主任委員就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
    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。
  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,期滿並得續聘;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,經
   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,得予以解聘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訂定
3
三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典獄長兼任;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副典獄長
    或秘書兼任;委員五人至七人,由主任委員就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
    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。
  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,期滿並得續聘;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,經
   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,得予以解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