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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監獄衛生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4
四 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會議
   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
    員擔任主席。
    本會會議時,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,必要時並得
    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;衛生科長應列席,會後並應將會議紀錄提供監
    務委員會議討論,作為辦理受刑人衛生業務之參考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訂定
4
四 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會議
   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
    員擔任主席。
    本會會議時,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,必要時並得
    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;衛生科長應列席,會後並應將會議紀錄提供監
    務委員會議討論,作為辦理受刑人衛生業務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