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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員工借住單身宿舍使用要點 4
四、宿舍內不得接用電線、使用電爐、酒精爐等,若需接用冷氣機,應報
    准裝設,費用自行負擔,並不得改裝插座電壓或其他行為,且應裝設
    分離電表計算每月電費,除基本電費外,使用電費均應自行負擔。
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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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宿舍內不得接用電線、使用電爐、酒精爐等,若需接用冷氣機,應報
    准裝設,費用自行負擔,並不得改裝插座電壓或其他行為,且應裝設
    分離電表計算每月電費,除基本電費外,使用電費均應自行負擔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訂定
4
四  宿舍內不得接用電線、使用電爐、酒精爐等,若需接用冷氣機,應報
    准裝設,費用自行負擔,並不得改裝插座電壓或其他行為,且應裝設
    分離電表計算每月電費,除基本電費外,使用電費均應自行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