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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4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1
一、五舍及六舍收容人
(一)他監移入或寄禁本監收容人:
      1.當月十五日以前者,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,三及四級者最高
        分數二點四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。
      2.當月十六日以後者,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。
      3.次月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未參加作業
        者,比照第一款評分方式給分。
      4.寄禁本監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,以強制工作作業成績最高分八分
        為基準,一及二級以六分計算(八×七十五%) ;三及四級以四
        點八分計算(八×六十%) 。
(二)不適宜作業(含 HIV  者)收容人,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,三
      及四級者最高分數二點四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
      。
(三)新收入監者,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一分,次月起最高分數二點四
      分,但有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
(四)隔離考核、調查及轉配業者:
      1.當月保持原先分數。
      2.隔離考核者,次月起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,三及四級者最高
        分數二點四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。
      3.隔離調查及轉配業者,次月起最高分數三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
        數以四分之三計算。
(五)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隔離考核之收容人,依下列規定評分:
      1.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達停止計分者,處分當月起作業分數零分。
      2.違背紀律未達停止計分,處分當月十五日以前者,依其課程之完
        成按日數比例核給;處分於當月十六日以後者,仍依其課程之完
        成核給。次月起均以零分計算。
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
1
一、五舍及六舍收容人
(一)他監移入或寄禁本監收容人:
      1.當月十五日以前者,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,三及四級者最高
        分數二點四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。
      2.當月十六日以後者,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。
      3.次月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未參加作業
        者,比照第一款評分方式給分。
      4.寄禁本監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,以強制工作作業成績最高分八分
        為基準,一及二級以六分計算(八×七十五%) ;三及四級以四
        點八分計算(八×六十%) 。
(二)不適宜作業(含 HIV  者)收容人,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,三
      及四級者最高分數二點四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
      。
(三)新收入監者,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一分,次月起最高分數二點四
      分,但有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
(四)隔離考核、調查及轉配業者:
      1.當月保持原先分數。
      2.隔離考核者,次月起一及二級者最高分數三分,三及四級者最高
        分數二點四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四分之三計算。
      3.隔離調查及轉配業者,次月起最高分數三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
        數以四分之三計算。
(五)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隔離考核之收容人,依下列規定評分:
      1.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達停止計分者,處分當月起作業分數零分。
      2.違背紀律未達停止計分,處分當月十五日以前者,依其課程之完
        成按日數比例核給;處分於當月十六日以後者,仍依其課程之完
        成核給。次月起均以零分計算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修正
1
一、五舍及六舍收容人
(一)他監移入或寄禁本監收容人:
      1.當月 15 日以前者,1 及 2  級者最高分數 3.0  分,3 及 4
        級者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 分之 3  計
        算。
      2.當月 16 日以後者,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。
      3.次月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未參加作業
        者,比照第 1  款評分方式給分。
      4.寄禁本監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,以強制工作作業成績最高分 8
        分為基準,1 及 2  級以 6  分計算(8×75%);3 及 4  級以
        4.8 分計算(8×60%)。
(二)不適宜作業(含 HIV  者)收容人,1 及 2  級者最高分數 3.0
      分,3 及 4  級者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
      分之 3  計算。
(三)新收入監者,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 1.0  分,次月起最高分數
      2.4 分。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
(四)隔離考核、調查及轉配業者:
      1.當月保持原先分數。
      2.隔離考核者,次月起 1  及 2  級者最高分數 3.0  分,3 及 4
        級者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 分之 3  計
        算。
      3.隔離調查及轉配業者,次月起最高分數 3.0  分,少年收容人最
        高分數以 4  分之 3  計算。
(五)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隔離考核之收容人,依下列規定評分:
      1.違背紀律施以懲罰達停止計分者,處分當月起作業分數 0  分。
      2.違背紀律未達停止計分,處分當月 15 日以前者,依其課程之完
        成按日數比例核給;處分於當月 16 日以後者,仍依其課程之完
        成核給。次月起均以 0  分計算。
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
1
第 1  點、他監移入或寄禁本監收容人:
          1.當月 15 日以前者,1 及 2  級者最高分數 3.0  分,3 及
            4 級者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 分之
            3 計算。
          2.當月 16 日以後者,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。
          3.次月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未參加
            作業者,比照第 1  項評分方式給分。
2
第 2  點、不適宜作業(含 HIV  者)收容人,1 及 2  級者最高分數
          3.0 分,3 及 4  級者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
          數以 4  分之 3  計算。
3
第 3  點、新收入監者,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 1.0  分,次月起最高分
          數 2.4  分。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
4
第 4  點、隔離考核、調查及轉配業者:
          1.當月保持原先分數。
          2.隔離考核者,次月起 1  及 2  級者最高分數 3.0  分,3
            及 4  級者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
            分之 3  計算。
          3.隔離調查及轉配業者,次月起最高分數 3.0  分,少年收容
            人最高分數以 4  分之 3  計算。
5
第 5  點、違規停止戶外活動者,作業分數 0  分。
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
1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91  年 10 月 07 日南監德作字第 0911100052 號函核│
│            定(修正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100 年 1  月 18 日第 3  次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實施,│
│            修正時亦同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101 年 9  月 17 日第 21 次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實施,│
│            修正時亦同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單  位│評分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舍  │一、他監移入或寄禁本監收容人: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六舍  │(一)當月 15 日以前者,1 及 2  級者最高分數 3.0  分│
│      │      ,3 及 4  級者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│
│      │      分數以 4  分之 3  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(二)當月 16 日以後者,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。    │
│      │(三)次月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│
│      │      未參加作業者,比照第(一)款評分方式給分。    │
│      │二、不適宜作業(含 HIV  者)收容人,1 及 2  級者最高│
│      │    分數 3.0  分,3 及 4  級者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│
│      │    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 分之 3  計算。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三、新收入監者,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 1.0  分,次月起│
│      │    最高分數 2.4  分。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完成課程數│
│      │    量給予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四、隔離考核、調查及轉配業者: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(一)當月保持原先分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(二)隔離考核者,次月起 1  及 2  級者最高分數 3.0  │
│      │      分,3 及 4  級者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收容人最│
│      │      高分數以 4  分之 3  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(三)隔離調查及轉配業者,次月起最高分數 3.0  分,少│
│      │      年收容人最高分數以 4  分之 3  計算。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五、違規停止戶外活動者,作業分數 0  分。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工場  │一、其他工場轉入者,首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,│
│分監  │    若完成課程超過整月課程則最高給予 4.0  分,少年收│
│      │    容人最高給予 3.0  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二、收容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,課│
│      │    程超過者最高 4.0  分,少年收容人課程超過者最高  │
│      │    3.0 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三、和緩處遇者,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分,唯最高分數為│
│      │    3.2 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.4  分。但 HIV  收│
│      │    容人如未申請參加輕便作業或減少作業課程者,最高分│
│      │    數給予 4.0  分,少年收容人最高給予 3.0  分。    │
│      │四、未受和緩處遇但經申請核准減少作業課程者:        │
│      │(一)減少 20% 以下者,最高分數為 3.5  分,少年收容│
│      │      人最高分數為 2.7  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(二)減少超過 20%、30% 以下者,最高分數為 3.2  分│
│      │      ,少年收容人最高分數為 2.4  分。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(三)減少逾 30% 者,最高分數為 3.0  分,少年收容人│
│      │      最高分數為 2.0  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病舍  │一、他監移入、寄禁或工場因病住病舍收容人(含 HIV  者│
│      │    )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(一)當月 15 日以前者,作業最高分數 2.0  分。但短期│
│      │      療養者,原單位作業導師得依其已完成作業課程,酌│
│      │      予給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(二)當月 16 日以後者,作業分數維持上個月分數。    │
│      │(三)次月起最高分數 2.0  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二、新收入監因病住病舍者,首月起分最高分數 1.0  分,│
│      │    次月起最高分數 2.0  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
1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南監德作字第 0911100052 號函核定(修正)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單位          │評分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備考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五舍          │一、他監移入本監受刑人,當月操行、│本要點經│
│(新收考核房)│    教化分數保持上月分數者,作業分│法務部矯│
│六舍          │    數亦維持上個月分數,次月參加舍│正署臺南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房作業者,依其作業完成課程數量│監獄 100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給予評分。未參加作業者,一般受│年 1  月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刑人一、二級者作業最高分數 3.0│18  日第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,三、四級者作業最高分數 2.4│3 次監務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,少年受刑人最高分數為一般受│委員會議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刑人分數之四分之三計。        │通過實施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二、新收入監者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│,修正時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1.0 分,次月起最高分數 2.4  分│亦同。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。舍房作業者,依其作業完成課程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數量給予評分。(依法務部矯正署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臺南監獄新收考核舍配業舍房作業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管理要點)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三、隔離者當月保持原先分數,次月起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作業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受刑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人最高分數為一般受刑人分數之四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之三計。(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南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監獄新收考核舍配業舍房作業管理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要點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四、違規停止戶外活動者作業分數○分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工場          │一、移監或他工場轉入者,首月作業分│        │
│戒治分監      │    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。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二、移監或他工場轉入者,首月作業分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數若其作業課程超過整月課程則作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業分數給予 4.0  分,少年受刑人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給予 3.0  分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三、一般受刑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完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成課程數給予評分,課程超過者 4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.0  分,少年受刑人課程超過者 3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.0  分。(依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則第 37 條、第 39 條)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四、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評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,唯一般受刑人最高滿分為 3.5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,少年受刑人最高滿分為 2.5  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。(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八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十六年一月份受刑人及受處分人累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進處遇審查會議決議通過)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病舍          │一、他監或工場受刑人因病住病舍者,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當月操行、教化分數保持上月分數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者,作業分數亦維持上個月分數,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2.0  分。(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依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則第 25 條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二、新收受刑人入監因病住病舍者,首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 1.0  分,次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2.0  分。(依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則第 25 條)│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修正
1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台灣台南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評分要點      台灣台南監獄九十一年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月七日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監德作字第 0911100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2 號函核定 (修正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單          位│評        分        方        式│備      考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          舍│一  他監移入本監受刑人,當月操行│本要點經本│
│ (新收考核房) │    、教化分數保持上月分數者,作│監九十一年│
│六          舍│    業分數亦維持上個月分數,次月│十月一日第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參加舍房作業者,依其作業完成│十四次監務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未參加作業│委員會議通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者,一般受刑人一、二級者作業│過實施,修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最高分數 3.0  分,三、四級者│正時亦同。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作業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受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刑人最高分數為一般受刑人分數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之四分之三計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二  新收入監者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數 1.0  分,次月起最高分數 2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.4  分。舍房作業者,依其作業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完成課程數量給予評分。 (依本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監新收考核舍配業舍房作業管理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要點)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三  隔離者當月保持原先分數,次月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起作業最高分數 2.4  分,少年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受刑人最高分數為一般受刑人分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數之四分之三計。 (依本監新收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考核舍配業舍房作業管理要點)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四  違規停止戶外活動者作業分數○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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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工場          │一  移監或他工場轉入者,首月作業│          │
│戒治分監      │    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給予。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二  移監或他工場轉入者,首月作業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數若其作業課程超過整月課程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則作業分數給予 4.0  分,年受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人少刑給予 3.0  分。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三  一般受刑人其作業分數一律按其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完成課程數給予評分,課程超過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者 4.0  分,少年受刑人課程超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過者 3.0  分。 (依行刑累進處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遇施行細則第 37 條、第 39)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四  和緩處遇者作業分數依前項標準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評分,唯一般受刑人最高滿分為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3.5 分,少年受刑人最高滿分為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2.5 分。 (依本監八十六年一月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份受刑人及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審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查會議決議通過)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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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病        舍  │一  他監或工場受刑人因病住病舍者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,當月操行、教化分數保持上月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數者,作業分數亦維持上個月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分數,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2.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0 分。 (依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則第 25 條)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二  新收受刑人入監因病住病舍者,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首月作業起分最高分數 1.0  分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,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2.0  分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。 (依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則第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25  條)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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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