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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7
七、收容人對於操作作業機械應注意而不注意,致受傷而無力自行負擔醫
    療費用者,其申請住院(醫療)補助費用以下列各要件為原則:
(一)須專案報請機關長官核准,申請專款醫療補助。
(二)最近三個月之保管金收支分付卡內,未有任何收入或三個月內連同
      作業勞作金收入在新台幣壹仟元(含)以下者。
(三)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文件。
(四)最近一年直系親屬(扶養人或配偶)全年所得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
     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以下者(須附相關證明文件)。
(五)經核准專案申請醫療補助之收容人,其保管金酌予保留當月生活費
      用參佰元外,其餘均得移充醫療費用。
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修正
7
七、收容人對於操作作業機械應注意而不注意,致受傷而無力自行負擔醫
    療費用者,其申請住院(醫療)補助費用以下列各要件為原則:
(一)須專案報請機關長官核准,申請專款醫療補助。
(二)最近三個月之保管金收支分付卡內,未有任何收入或三個月內連同
      作業勞作金收入在新台幣壹仟元(含)以下者。
(三)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文件。
(四)最近一年直系親屬(扶養人或配偶)全年所得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
     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以下者(須附相關證明文件)。
(五)經核准專案申請醫療補助之收容人,其保管金酌予保留當月生活費
      用參佰元外,其餘均得移充醫療費用。
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
7
七、收容人對於操作作業機械應注意而不注意,致受傷而無力自行負擔醫
    療費用者,其申請住院(醫療)補助費用以下列各要件為原則:
(一)須專案報請機關長官核准,申請專款醫療補助。
(二)最近三個月之保管金收支分付卡內,未有任何收入或三個月內連同
      作業勞作金收入在新台幣壹仟元(含)以下者。
(三)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文件。
(四)最近一年直系親屬(扶養人或配偶)全年所得在新台幣參拾參萬元
      以下之證明文件(依綜合所得稅申請標準訂之)。
(五)經核准專案申請醫療補助之收容人,其保管金酌予保留當月生活費
      用參佰元外,其餘均得移充醫療費用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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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收容人對於操作作業機械應注意而不注意,致受傷而無力自行負擔醫
    療費用者,其申請住院 (醫療) 補助費用以下列各要件為原則:
 (一) 須專案報請機關長官核准,申請專款醫療補助。
 (二) 最近三個月之保管金收支分付卡內,未有任何收入或三個月內連同
      作業勞作金收入在新台幣壹仟元 (含) 以下者。
 (三) 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文件。
 (四) 最近一年直系親屬 (扶養人或配偶) 全年所得在新台幣參拾參萬元
      以下之證明文件 (依綜合所得稅申請標準訂之) 。
 (五) 經核准專案申請醫療補助之收容人,其保管金酌予保留當月生活費
      用參佰元外,其餘均得移充醫療費用。
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訂定
7
七  收容人對於操作作業機械應注意而不注意,致受傷而無力自行負擔醫
    療費用者,其申請住院 (醫療) 補助費用以左列各要件為原則:
 (一) 須專案報請機關長官核准,申請專款醫療補助。
 (二) 最近三個月內之保管金收支分付卡內,未有任何收入或三個月內連
      同作業勞作金收入在新台幣壹仟元 (含) 以下者。
 (三) 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文件。
 (四) 最近一年直系親屬 (扶養人或配偶) 全年所得在新台幣參拾參萬元
      以下之證明文件 (依綜合所得稅申請標準訂之) 。
 (五) 經核准專案申請醫療補助之收容人,其保管金酌予保留當月生活費
      用參佰元之外,其餘均得移充醫療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