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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3
三、收容人如未依作業安全注意事項,從事作業或事前經充分告示及制止
    不得從事某項操作仍執意為之而致傷者,其醫療費用全部由收容人自
    行負擔。
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
3
三、收容人如未依作業安全注意事項,從事作業或事前經充分告示及制止
    不得從事某項操作仍執意為之而致傷者,其醫療費用全部由收容人自
    行負擔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
3
三、收容人如未依作業安全注意事項,從事作業或事前經充分告示及制止
    不得從事某項操作仍執意為之而致傷者,其醫療費用全部由收容人自
    行負擔。
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訂定
3
三  收容人如未依作業安全注意事項,從事作業或事前經充分告示及制止
    不得從事某項操作仍執意為之而致傷者,其醫療費用全部由收容人自
    行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