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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澎湖監獄隔離考核區管理實施要點 2
二、四教區平六舍規劃為隔離舍房,收容由各教區簽報,提經監務委員會
    議核定隔離之收容人,採獨居監禁之方式,集中管理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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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四教區平六舍規劃為隔離舍房,收容由各教區簽報,提經監務委員會
    議核定隔離之收容人,採獨居監禁之方式,集中管理。
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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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四教區平六舍規劃為隔離舍房,收容由各教區簽報,提經監務委員會
    議核定隔離之收容人,採獨居監禁方式,集中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