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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澎湖監獄隔離考核區管理實施要點 1
一、為落實部頒「監所收容人分類 (級) 處遇要點」,特將收容人依罪刑
    及表現,加以分類。於收容期間,表現良好者,可獲得實質獎勵,表
    現欠佳者,則予以嚴加管制懲處,透過分類處遇管教方式,以期達到
    矯正之功能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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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落實部頒「監所收容人分類 (級) 處遇要點」,特將收容人依罪刑
    及表現,加以分類。於收容期間,表現良好者,可獲得實質獎勵,表
    現欠佳者,則予以嚴加管制懲處,透過分類處遇管教方式,以期達到
    矯正之功能。
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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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為落實部頒「監所收容人分類 (級) 處遇要點」,特將收容人依罪刑
    及表現,加以分類。於收容期間,表現良好者,可獲得實質獎勵,表
    現欠佳者,則予以嚴加管制懲處,透過分類處遇管教方式,以期達到
    矯正之功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