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電話接見一律使用自購之電話卡通話。
依據法務部八十三年四月廿五日法 83 監字第○八○六一號、八十三年十 一月五日法 83 監字第二四○四三號暨法務部所屬監、院、所辦理電話接 見要點之規定辦理。 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電話接見: 1 受刑人或其父母、父母、配偶、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。 2 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。 3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、年邁體衰、殘障、年幼、貧困無法前來 接見者。 4 受刑人有其他緊急情形,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。 5 其他優良事蹟足為受刑人表率者。 二 受刑人無論級別,一律每週只能申請一次。 三 受刑人電話接見應以書面向戒護科申請,其接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 一時,下午二時至四時。每次通話不得逾六分鐘, (星期例假日除外 ) 但有特殊事由,經機關長官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四 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情形,依左列規定停止其申請電話接見: 1 受違規處分者,二個月內,停止申請電話接見。 (違規情節嚴重或遭續違規者,得延長之) 。 2 受三聯單扣分 (0.1 ~0.3) 處分者,一個月內,停止申請電話接 見。 3 受隔離考核者,停止申請十四日。 4 受書面警告者,停止申請七日。 五 通話對象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最近親屬及家屬通話,第三級以上受 刑人在不影響教化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通話。 六 通話內容不得涉及監獄紀律及管理行政問題,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 。如與申請內容無關或有串供及其他違反紀律情事者,得予立即停止 其通話,並予懲處。 七 通話交談時,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。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語言。 八 電話接見一律使用自購之電話卡通話。 九 凡未經檢察官、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,得予申請電話接見。 十 申請電話接見律師,必須受刑人另涉他案尚繫訴訟中,並以法院指定 或經選任者為限。受刑人申請時必須提出具體證明。 十一 本注意事項呈核後,提經監務會議議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