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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澎湖監獄查獲煙毒品之處理程序要點 6
六、戒護科於未經收容人認領之可疑郵件,認有拆視必要時,應經簽奉核
    准後,會同政風室共同拆檢。拆檢結果如發現確實藏有可疑之煙毒品
    ,仍參照前揭第三至第五點所列處理程序辦理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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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戒護科於未經收容人認領之可疑郵件,認有拆視必要時,應經簽奉核
    准後,會同政風室共同拆檢。拆檢結果如發現確實藏有可疑之煙毒品
    ,仍參照前揭第三至第五點所列處理程序辦理。
民國 83 年 07 月 09 日訂定
6
六  戒護科於未經收容人認領之可疑郵件,認有拆視必要時,應經簽奉核
    准后,會同政風室共同拆檢。拆檢結果如發現確實藏有可疑之煙毒品
    ,仍參照前揭第三至第五點所列處理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