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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澎湖監獄查獲煙毒品之處理程序要點 3
三、遇查獲收容人持有或吸食煙毒品時,戒護科應指定人員於 24 小時以
    內對其製作談話筆錄追查來源、採尿、送驗,採取適切的隔離措施,
    以防串供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
3
三、遇查獲收容人持有或吸食煙毒品時,戒護科應指定人員於 24 小時以
    內對其製作談話筆錄追查來源、採尿、送驗,採取適切的隔離措施,
    以防串供。
民國 83 年 07 月 09 日訂定
3
三  遇查獲收容人持有或吸食煙毒品時,戒護科應指定人員於廿四小時以
    內對其製作談話筆錄追查來源、採尿、送驗,並採取適切的隔離措施
    ,以防串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