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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3
三、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,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
    。
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修正
3
三、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,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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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修正
3
三、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,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
    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訂定
3
三 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,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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