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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士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 6
陸  送入物品中若夾帶藏匿、摻雜有違禁物品不准送入,如有違反法令者
    移送法辦。
民國 88 年 08 月 09 日訂定
6
陸  送入物品中若夾帶藏匿、摻雜有違禁物品不准送入,如有違反法令者
    移送法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