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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士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 5
伍  禁見被告送入物品之對象,以家屬為限。
民國 88 年 08 月 09 日訂定
5
伍  禁見被告送入物品之對象,以家屬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