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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士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 2
貳  生活日常用品類:
一  便服、內衣褲每次以兩套為限,送入時均應泡水檢查。 (與職員制服
    相似之衣褲不得寄入)
二  枕套、被單必要時得准寄入,每次以單人用一件為限,破損不堪使用
    時准再寄入。
三  除上列物品外,其他用品一律由收容人填具申請單,經核准後寄回家
    屬,再由家屬按核定申請單所列物品用包裹寄入,核准申請單附貼包
    裹明顯處。
民國 88 年 08 月 09 日訂定
2
貳  生活日常用品類:
一  便服、內衣褲每次以兩套為限,送入時均應泡水檢查。 (與職員制服
    相似之衣褲不得寄入)
二  枕套、被單必要時得准寄入,每次以單人用一件為限,破損不堪使用
    時准再寄入。
三  除上列物品外,其他用品一律由收容人填具申請單,經核准後寄回家
    屬,再由家屬按核定申請單所列物品用包裹寄入,核准申請單附貼包
    裹明顯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