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 責任制度 一 各課室主管對屬員品德操守應負督導考核責任,如疏於督導致發生違 法犯紀案件,連帶追究行政責任。 二 各課室主管對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主動查究送辦,於該案經判處罪刑 確定後,從優獎勵,若刻意庇護或顯有疏失而未查覺者,除明知所屬 人員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,並 應嚴予議處。 三 政風人員對預防及發掘貪瀆工作著有績效者,應適時予以獎勵,因怠 忽職守致機關內發生貪瀆案件情節重大者,應予議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