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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中看守所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實施計畫 4
肆  責任制度
一  各課室主管對屬員品德操守應負督導考核責任,如疏於督導致發生違
    法犯紀案件,連帶追究行政責任。
二  各課室主管對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主動查究送辦,於該案經判處罪刑
    確定後,從優獎勵,若刻意庇護或顯有疏失而未查覺者,除明知所屬
    人員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,並
    應嚴予議處。
三  政風人員對預防及發掘貪瀆工作著有績效者,應適時予以獎勵,因怠
    忽職守致機關內發生貪瀆案件情節重大者,應予議處。
民國 89 年 07 月 2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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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  責任制度
一  各課室主管對屬員品德操守應負督導考核責任,如疏於督導致發生違
    法犯紀案件,連帶追究行政責任。
二  各課室主管對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主動查究送辦,於該案經判處罪刑
    確定後,從優獎勵,若刻意庇護或顯有疏失而未查覺者,除明知所屬
    人員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,並
    應嚴予議處。
三  政風人員對預防及發掘貪瀆工作著有績效者,應適時予以獎勵,因怠
    忽職守致機關內發生貪瀆案件情節重大者,應予議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