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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寄入郵包注意事項 1
依據:羈押法第三十六條、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及監獄行刑法第七
十條、七十一條規定。
一、郵包應詳寫收件人地址、呼號、姓名及寄件人地址、姓名並將郵包單
    貼於郵包外,字體力求端正,以利確認、發放。資料不詳盡者概于退
    件。
二、郵包應儘用紙箱以膠帶封妥,以免造成破損。
三、領取郵包以親自領取為原則,應帶單位識別證以便確認身份。
四、不宜收受、拒收、借提、移監及未貼本所核准之郵包單等之郵包,以
    退件處理之。
五、郵包單須事先申請核准後,寄回家中由親屬將此單貼于包裏外,以便
    審核。
六、寄送之物品項目如下:
   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╥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┐
    │種│項          目  │數      量║種│項  目│數  量│註│
    │類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║類│      │      │  │
   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╫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┤
    │品│信封(不貼票)  │    五十個║日│內衣褲│各二件│本│
    │名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用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項│
    │  │信紙            │  一○○張║品│毛  巾│  二條│須│
  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浸│
    │  │近視或老花之眼鏡│      一付║  │牙  刷│  二支│水│
    │  │(非金屬框邊)  │          ║  │      │      │檢│
  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查│
    │  │郵票            │二百元以下║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│
   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╨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┘
七、藥品:須事先申請,經醫師核准後方可寄入,寄入時應附公立醫院醫
    師處方證明,由醫師在證明書內詳載該藥品成份與適用病症並簽名、
    蓋章,藥品一律經送衛生科檢驗無誤後交給場舍主管。大陸藥品一律
    拒收。若收容人因緊急特殊病情,由家屬申請寄入者,經所長核示後
    ,交衛生科醫師檢查無誤後,交工場主管並由收容人簽收;若違反寄
    入葯品規定者,由收容人申請,請家屬領回。
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修正
1
依據:羈押法第三十六條、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及監獄行刑法第七
      十條、七十一條規定。
一、郵包應詳寫收件人地址、呼號、姓名及寄件人地址、姓名並將郵包單
    貼於郵包外,字體力求端正,以利確認、發放。資料不詳盡者概于退
    件。
二、郵包應儘用紙箱以膠帶封妥,以免造成破損。
三、領取郵包以親自領取為原則,應帶單位識別證以便確認身份。
四、不宜收受、拒收、借提、移監及未貼本所核准之郵包單等之郵包,以
    退件處理之。
五、郵包單須事先申請核准後,寄回家中由親屬將此單貼于包裏外,以便
    審核。
六、寄送之物品項目如下:
   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╥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┐
    │種│項          目  │數      量║種│項  目│數  量│註│
    │類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║類│      │      │  │
   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╫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┤
    │品│信封(不貼票)  │    五十個║日│內衣褲│各二件│本│
    │名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用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項│
    │  │信紙            │  一○○張║品│毛  巾│  二條│須│
  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浸│
    │  │近視或老花之眼鏡│      一付║  │牙  刷│  二支│水│
    │  │(非金屬框邊)  │          ║  │      │      │檢│
  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查│
    │  │郵票            │二百元以下║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│
   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╨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┘
七、藥品:須事先申請,經醫師核准後方可寄入,寄入時應附公立醫院醫
    師處方證明,由醫師在證明書內詳載該藥品成份與適用病症並簽名、
    蓋章,藥品一律經送衛生科檢驗無誤後交給場舍主管。大陸藥品一律
    拒收。若收容人因緊急特殊病情,由家屬申請寄入者,經所長核示後
    ,交衛生科醫師檢查無誤後,交工場主管並由收容人簽收;若違反寄
    入葯品規定者,由收容人申請,請家屬領回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1
依據:羈押法第三十六條、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及監獄行刑法第七
      十條、七十一條規定。
一  郵包應詳寫收件人地址、呼號、姓名及寄件人地址、姓名並將郵包單
    貼於郵包外,字體力求端正,以利確認、發放。資料不詳盡者概于退
    件。
二  郵包應儘用紙箱以膠帶封妥,以免造成破損。
三  領取郵包以親自領取為原則,應帶單位識別證以便確認身份。
四  不宜收受、拒收、借提、移監及未貼本所核准之郵包單等之郵包,以
    退件處理之。
五  郵包單須事先申請核准後,寄回家中由親屬將此單貼于包裏外,以便
    審核。
六  寄送之物品項目如下:
 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╥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┐
  │種│    項      目    │數      量║種│項  目│數  量│註│
  │類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║類│      │      │  │
 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╫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┤
  │品│  信        封    │    五十個║日│內衣褲│各二件│本│
  │名│   (不貼郵票)     │          ║用│      │      │項│
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品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須│
  │  │  信        紙    │  一○○張║  │毛  巾│  二條│浸│
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水│
  │  │近視或老花之眼鏡 (│      一付║  │牙  刷│  二支│檢│
  │  │非金屬框邊)       │          ║  │      │      │查│
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 │
  │  │  郵        票    │二百元以下║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│
 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╨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┘
七  藥品:須事先申請,經醫師核准後方可寄入,寄入時應附公立醫院醫
          師處方證明,由醫師在證明書內詳載該藥品成份與適用病症並
          簽名、蓋章,藥品一律經送衛生科檢驗無誤後交給場舍主管。
          大陸藥品一律拒收。若收容人因緊急特殊病情,由家屬申請寄
          入者,經所長核示後,交衛生科醫師檢查無誤後,交工場主管
          並由收容人簽收;若違反寄入葯品規定者,由收容人申請,請
          家屬領回。
八  寄入郵包內若參雜違禁物品被查獲者,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
    議處。
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訂定
1
依據:羈押法第三十六條、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及監獄行刑法第七
      十條、七十一條規定。
一  郵包應詳寫收件人地址、呼號、姓名及寄件人地址、姓名並將郵包單
    貼於郵包外,字體力求端正,以利確認、發放。資料不詳盡者概于退
    件。
二  郵包應儘用紙箱以膠帶封妥,以免造成破損。
三  領取郵包以親自領取為原則,應帶單位識別證以便確認身份。
四  不宜收受、拒收、借提、移監及未貼本所核准之郵包單等之郵包,以
    退件處理之。
五  郵包單須事先申請核准後,寄回家中由親屬將此單貼于包裏外,以便
    審核。
六  寄送之物品項目如下:
 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╥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┐
  │種│    項      目    │數      量║種│項  目│數  量│註│
  │類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║類│      │      │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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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│品│  信        封    │    五十個║日│內衣褲│各二件│本│
  │名│   (不貼郵票)     │          ║用│      │      │項│
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品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須│
  │  │  信        紙    │  一○○張║  │毛  巾│  二條│浸│
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水│
  │  │近視或老花之眼鏡 (│      一付║  │牙  刷│  二支│檢│
  │  │非金屬框邊)       │          ║  │      │      │查│
  │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╢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 │
  │  │  郵        票    │二百元以下║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│
 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╨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┘
七  藥品:須事先申請,經醫師核准後方可寄入,寄入時應附公立醫院醫
          師處方證明,由醫師在證明書內詳載該藥品成份與適用病症並
          簽名、蓋章,藥品一律經送衛生課檢驗無誤後交給場舍主管。
          大陸藥品一律拒收。若收容人因緊急特殊病情,由家屬申請寄
          入者,經  所長核示後,交衛生課醫師檢查無誤後,交工場主
          管並由收容人簽收;若違反寄入葯品規定者,由收容人申請,
          請家屬領回。
八  寄入郵包內若參雜違禁物品被查獲者,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
    議處。
九 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