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9
九、寄送物品應確實核對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,如有假冒即送政風室處
    理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9
九、寄送物品應確實核對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,如有假冒即送政風室處
    理。
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
9
九  寄送物品應確實核對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,如有假冒即送政風室處
   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