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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8
八、已辦理登記接見時,但未接見者,以接見次數乙次計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8
八、已辦理登記接見時,但未接見者,以接見次數乙次計。
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
8
八  已辦理登記接見時,但未接見者,以接見次數乙次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