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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7
七、進入接見室禁止提帶行動電話,攝影器材及錄音設備等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7
七、進入接見室禁止提帶行動電話,攝影器材及錄音設備等。
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
7
七  進入接見室禁止提帶行動電話,攝影器材及錄音設備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