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6
六、凡申請未婚夫(妻)接見者,請具備以下證件:
(一)村里長證明書
(二)訂婚證書。
    將上述貳項證件寄給收容人申請辦理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6
六、凡申請未婚夫 (妻) 接見者,請具備以下證件:
(一)村里長證明書
(二)訂婚證書。
    將上述貳項證件寄給收容人申請辦理。
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
6
六  凡申請未婚夫 (妻) 接見者,請具備以下證件:
 (一) 村里長證明書。
 (二) 訂婚證書。
    將上述貳項證件寄給收容人申請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