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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5
五、接見時不得使用符號、暗語、隱語或妨礙本所紀律之行為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5
五、接見時不得使用符號、暗語、隱語或妨礙本所紀律之行為。
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
5
五  接見時不得使用符號、暗語、隱語或妨礙本所紀律之行為。